一、報名資格及甄試類別
(一)共同資格條件
1.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2.性別:不拘
3.年齡:18歲以上(惟已屆65歲限齡退休人器不予培訓進用)。
4.學歷: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符合各甄試類別所訂所系 科者,學歷證書載有輔系者得依輔系報考
5.兵役:男性須服畢兵役;免役者需持有證明文件。
6.體格:報考各類別均須無心臟病(無法勝任日常工作者)、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未經 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或不堪勞動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等。
(二)甄試類別、錄取分發機構及人數、學歷科系、初(筆)試科目與配分,以及工作性質:
1.共同科目:分國文、英文2 科(合併1節考試),各占初(筆)試成績10%,合計20%。
2.性別:專業科目:各類別考試科目如下表,所列科目均為考試範圍,合計占初(筆)試 成績80%。
招考類別 | 專業科目 | 科系限制 | 工作性質 |
電 機 | 1.電路學、電子學 | 電機、 電子、自動控制、 通信、機電、資工等所系 科及相關科系畢業 | 機電工程及相關設施之規劃、設計 |
儀 電 | 1.電路學、電子學 | 電機、電子、自動控制、 通信、機電、資工、物理 等所系科及相關科系畢業 |
儀電設備之規劃、設計、監造、安 裝、維護、運轉值班等相關業務 |
機 械 | 1.應用力學、材料力學 | 機械、輪機、航空、材料 工程等所系科及相關科系 畢業 | 機械工程及相關設施之規劃、設計 |
資 訊 | 1.計算機原理、網路概論 | 不限科系 | 資訊應用系統規劃、開發設計與維 護及網路、資訊安全等相關業務 |
企 管 | 1.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 不限科系 | 業務經營、行銷、企劃、總務、採 購、客戶服務及其他管理等相關業務 |
財 會 | 1.政府採購法規、經濟學 |
不限科系 | 會計報表彙編、審核、成本分析、 帳務處理、財物抽查、財務規劃管 理、資金調度、採購監辦等相關業務 |
法 務 | 1.商事法、行政法 | 法律(包括科技法律、財 經法律或其他學門法律) 所系科畢業 |
提供法律諮詢、參與爭議事件之解 決及處理法律事務等相關業務 |
地 政 | 1.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 法律(包括科技法律、財 經法律或其他學門法律) 所系科畢業 |
業務用地取得及不動產管理等相關 業務 |
備註:表中有※為測驗題型 ◎為非測驗題型 詳細考情以簡章公告為主 |
二、初(筆)試及複試
(一)初(筆)試:
1.日期:預計101年3月報名,6月考試(依簡章公告為主)
2.地點:試場分設台北、台中、高雄、花蓮 4 個考區,報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 報名截止後即不得更改。
3.原住民族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員,報名時所檢具身分證明屬實,其初 (筆)試成績另予加計15%後列計;同時具有上述2種身分者,仍以加計15%列計
(二)複試:查驗證件(須符合本甄試簡章規定)、人格特質評量、現場測試(任何一個項目不 合格者,不予錄取)、口試(占總成績20%)
1.參加複試人員應依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報到,逾時者視同棄權。
2.實施項目: (1)查驗證件:查驗身分證、學歷證件、退伍令(或經核准免服兵役證明文件)等證件、 體檢表(須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完成檢查
)及其他報名時資格證件之正本。另免服兵役原因如係身心健康問題,尚須繳驗已痊 癒之醫療或診斷證明。 (2)人格特質評量:瞭解應考人人格特質,評量結果不計成績,交由口試人員參考。 (3)現場測試:地政類、土木類、機械類、電機類、儀電類、通信類、化學類、化工 製程類、石油開採類等9 類應考人均須接受本測試,任何一個項目不合格者,不予錄 取。測試項目為體適能測試(400公尺跑走)、現場適應性模擬(上下鷹架)、辨色實作模 擬(接線操作)及辨識設備標示牌等4項。
項目 | 施測簡述 | 合格標準 |
體適能測試 |
400公尺跑走(不限於運動跑道施測) | 1.男性2分30秒內完成 |
現場適應性模擬 | 1.爬上4 公尺高之鷹架,繞行1圈後 ,由另一側下架。 |
3分鐘內完成各項規定 操作且無不安全動作 |
辨色實作模擬 | 1.依指示辨別導線顏色。 |
2分鐘內正確完成 |
辨識設備 標示牌 | 依指示於距離4 公尺處分別以左、右眼辨識出標示牌(寬 | 3分鐘內正確完成 |
(三)口試:占總成績20%,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評分項目及配分如下:
1.儀態:20分(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2.言辭:20分(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3.才識:60分(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工作 適應性)。
三、錄取及進用
(一)初(筆)試:
經複試合格者依總成績高低及志願(複試時選填)分發機構,按各類別錄取人數依序錄取 ,餘均列為備取。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初(筆)試、口試成績高低決定之,且各類別均不 相互流用。
(二)錄取人員之分發以一次為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分發、更改類別或保留資格, 備取遞補者亦同。未依分發機構通知之時間、地點報到者,視同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
(三)錄取人員到職後須經6個月實習,如品行欠佳、工作適應不良、或有其他不堪勝任事由 者,得隨時停止實習,不得請求任何遣散費或旅費,實習期滿成績合格者,始具有所 分發事業機構派用資格。若工作表現優異考核成績優良者,依下列標準敘薪: 到職第1年(含實習期間),比照分類2等1級支薪(目前月支約新台幣3萬6仟餘元)。
到職第2年,得調升比照分類3等1級支薪(目前月支約新台幣3萬9仟餘元)。
到職第3年,得調升比照分類4等1級支薪(目前月支約新台幣4萬3仟餘元)。 到職第4年,得調升比照分類5等1級支薪(目前月支約新台幣4萬6仟餘元)。
嗣後之升等調派依各該公司有關規定辦理(101年起比照公務員加薪3%)。
【其他詳細考試限制請依簡章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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