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資格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18歲以上(惟已屆65歲限齡退休人器不予培訓進用)。
(四)學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者、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者,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均准予報考。

(五)體格標準:

1.報考各班別均須符合下列標準:無心臟病、骨膜關節疾病、癲癇、精神疾病、懼高症、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或不堪勞動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 等。

2.報考「電機運轉維護養成班」、「儀電運轉維護養成班」、「機械運轉維護養成班」,除第(1)項外,另須無白內障、白血球偏低或偏高(每一立方毫米不得小於3500 或大於14000之情形)。

3.其他:於複試時應通過體能測驗與現場測試

※為維護自身及工作安全,凡有不合上述標準之情形者,請勿報名;如於複試時或錄取後發現,將予以取消資格,於訓練期間發現,亦將予以退訓。

4.兵役:男性須服畢兵役,停役、免役者須持有證明文件。

二、初試及複試

(一)初(筆)試:

1.考試日期:預計101年 4 ~ 6月(依簡章公告為主)

2.考試地點:分設台北、台中、高雄三個考區(考場詳細地址填載於入場證)

3.考試各科命題為高中(職)程度,作答時間及注意事項等將於入場證上說明,有關命 題題型及計分如下:

(1)共同科目:國文為測驗式試題及寫作一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2)專業科目:各班別之專業科目A採測驗式試題;專業科目B採非測驗式試題。

(3)測驗式試題以答案卡畫記作答,均為單選題,採機器閱卷,各題答對得該題所配分數,答錯或畫記多於一個選項者倒扣該題所配分數3分之1,倒扣計至該科之實得分數為零為止,未作答者,不給分亦不扣分;非測驗式試題答對得該題所配分數,答 錯或未作答者,不給分亦不扣分。

4.筆試成績其中任何一科零分者(國文及英文合併計分),不得參加複試。如總成績相同時,將依序以專業科目B、專業科目A、國文、英文成績高低順序決定之。

5.未到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6.加計總分:

(1)原住民族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員,報名時所檢具身分證明屬實,其初(筆)試總分另予加計10%後列計;同時具有上述二種身分者,仍以一種身分加計。

(2)報考配電線路維護養成班、輸變電設備維護養成班、東部電力維護養成班者,如持有多項本簡章指定之證照,仍以其中一項證照擇優加計。 (3)以上(1)及(2)二項分別列計。

(二)複試:筆試後,將依成績高低及各班(區)錄取名額,通知報考人前往指定地點參加複試。如經複試查驗不符報考資格者,即予取消資格。 複試項目包括:

1.查驗證件:查驗身分、學歷、兵役等證件(免服兵役者須提出免役原因證明)、體檢表及其他報名時資格證件之正本,另免服兵役原因如係身心健康問題,尚須繳驗 已痊癒之醫療或診斷證明。

2.體能測驗及現場測試:各班別須接受以下測驗(試),任何一個項目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報考前請注意各班別所規定之體能測驗與現場測試項目審慎選擇。

3.口試:觀察心智精神反雁狀態、溝通未來工作性質、瞭解報考人志趣、問題判斷、分析能力與工作適應性等(必要時另實施現場模擬作業)。口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三、錄取

(一)複試合格者,將依報考班別與志願錄取地區(組別)之名額按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不得求跨區或更改組別錄取;惟如某錄取地區或組別之錄取人數未達該區(組)原訂名額,本公司得由同班別其他錄取地區或組別之複試合格人員中,按成績高低依序通知。

(二)錄取與否均會分別通知,錄取人員應依據函知之時間、地點參加訓練,不得要求延期、更改班別、保留資格或免除訓練。如仍在學就讀,應即辦理休學,並持休學證明報到參訓。複試合格而未錄取者均列為備取,備取資格保留至各班開訓後一個月內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參訓或退訓時,再由本公司視需要依名次順序通知遞補,通知遞補者,不得要求錄取參訓。

四、訓練

(一)訓練期間:在本公司訓練所(含各訓練中心)、相關單位或指定機構接受課程及實習訓練,然後依據各地區及有關單位用人需要、受訓學員之受訓成績及志願,分發相關單位工作訓練。上述課程及實習訓練,以及工作訓練期間合計1年。

(二)訓練期間待遇: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每月支給生活淨貼20000元。工作訓練期間比照評價5等1級支給待遇(目前為月給26252元)。

(三)延訓及退訓:

1.學員在訓練期間如訓練總成績不合格、品行欠佳、工作適應不良、或有其他不堪勝任事由者,得隨時依有關規定予以延長訓練或退訓,不得請求旅費或其他補償。

2.受訓學員如因本身志趣不合或其他原因自行請求退訓,或擅離訓練單位致被開除,或拒絕接受分發前往工作訓練單位報到,或拒絕簽訂勞動契約書而退訓者, 應賠償在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已領取之生活津貼及個人所秏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具 費,以及本公司負擔繳納之勞健保支出。
 

五、僱用與待遇
 
(一)各學員於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期滿成績合格並簽訂勞動契學習者,始由本公司以新進僱用人員正式僱用,勞動條件依約定辦理。

(二)正式僱用後按規定支給評價6等1級薪給(目前為月給29534元)。

(三)正式僱用後,若工作表現優異且考評合格者,得由分發單位核定調升如下:

正式僱用後第2年,得調升評價7等1級(目前為月給32815元) 正式僱用後第3年,得調升評價8等1級(目前為月給36097元)

正式僱用後第4年,得調升評價9等1級(目前為月給39378元)

其後升遷悉依本公司「任雇調派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101年起比照公務員加薪3%)

六、服務義務

學員結訓經正式僱用後,分區錄取者5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服務義務期間不得短於其訓練期間(含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如在服務義務期間內自請辭工作或自行離職或因刑案或因重大過失遭除名時,應賠償在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已領取之生活津貼及 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具費,以及本公司負擔繳納之勞健保支出。

七、保證

錄取人員於報到前應覓妥連帶保證人二人(限有正當職業者),負責保證該錄取人員在本公司訓練及服務義務期間,遵守各項規定並對上列第壹拾項(退訓部分)及第壹拾貳項(服務 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其他詳細考試限制請依簡章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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