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日期摘要
一、簡章公告日期:101 年 1 月 31 日。
二、報名日期:101 年 2 月 7 日至 101 年 2 月 16 日。
三、考試日期:101 年 4 月 15 日。
甄試簡章摘要
壹、班別及名額:
一、配電線路維護養成班 104 名 (北區 40 名、中區 23 名、南區 33 名、東區 6 名、馬祖 2 名)
二、配電線路施工技術養成班 60 名 (北區 20 名、中區 20 名、南區 20 名)
三、輸電線路維護養成班 17 名 (北區 4 名、中區 9 名、南區 3 名、東區 1 名)
四、變電設備維護養成班 18 名 (北區 10 名、中區 1 名、南區 5 名、東區 2 名)
五、電機運轉維護養成班 33 名 (北區 10 名、中區 15 名、南區 4 名、澎湖 2 名、金門 1 名、馬祖 1 名)
六、電機維護養成班 9 名 (北區 8 名、中區 1 名)
七、儀電運轉維護養成班 10 名 (北區 5 名、中區 3 名、南區 2 名)
八、機械運轉維護養成班 38 名 (北區 12 名、中區 16 名、南區 3 名、東區 4 名、金門 1 名、馬祖 2 名)
九、機械維護養成班 16 名 (北區 14 名、中區 2 名)
十、起重技術養成班 8 名 (北區 6 名、中區 2 名)
十一、 電銲技術養成班 12 名 (北區 9 名、南區 3 名)
十二、 化學工程養成班 7 名 (北區 6 名、中區 1 名)
十三、 土木工程養成班 23 名 (北區 7 名、中區 6 名、南區 8 名、東區 2 名)
十四、 綜合業務養成班 60 名 (北區 25 名、中區 15 名、南區 17 名、東區 2 名、馬祖 1 名)
以上共計 415 名
z本甄試分發單位之分區說明:
北區:包括本公司設於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等地區之
單位。
中區:包括本公司設於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等地區之單位。
南區:包括本公司設於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地區之單位。
東區:包括本公司設於花蓮縣、台東縣等地區之單位。
其他:以列舉方式說明,如馬祖。
貳、報名資格: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惟已屆 65 歲強制退休年齡者不予培訓進用)。
四、學歷: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 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高級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 試及格、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或二專以上學校肄業,或具有大專畢業以 上學歷均准予報考。
【註:本項甄試之學歷資格係高中(職)畢業人員,如經甄試錄取,不得以具有 大專以上學歷或其他考試及格之資格為由,要求變更身分或提高僱用等級。】
(二) 應屆畢業生報考本甄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暫准報名,惟於複試時 須繳驗畢業證書,始合於報名資格規定。
五、體格標準:
(一) 報考各班別均須無心臟病(無法勝任日常工作者)、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或不堪勞動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等。
(二) 報考「電機運轉維護養成班」、「電機維護養成班」、「機械運轉維護養成班」、「機械維護養成班」、「起重技術養成班」、「電銲技術養成班」、「化學工
程養成班」人員,除第(一)項外,另須無白內障、白血球偏低或偏高(每一立方毫米不得小於 3,500 或大於 14,000)之情形。
(三) 其他:於複試時應通過體能測驗與現場測試(詳如肆、二、複試),報考前請注意各班別所規定之體能測驗及現場測試項目審慎選擇。
※ 為維護自身及工作安全,凡有不合上述標準之情形者,請勿報名;如於複試時或錄取後發現,將予以取消資格,於訓練期間發現,亦將予以退訓。
六、兵役:
男性須服畢兵役或可於 101 年 9 月 30 日以前服役期滿退伍。研發替代役、國防訓儲、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列管役男等仍在相關服務期限內或類似情形者,視同未服畢兵役。免役者須於 101 年 9 月 30 日以前完成判(核)定並持有證明文件。
七、技術士證照:(無證照者亦可報考)
報考下列班別如具備各該班別所列證照,並繳交該證照影本者,其初(筆)試總分另予加計。
班 別 | 證照種類及加計標準 |
一、配電線路維 護養成班 | 1.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配電線路裝修」技術士證者,加計 |
二、配電線路施 工技術養成 班 | 1.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配電線路裝修」技術士證者,加計 |
三、輸電線路維 | 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輸電架空線路裝修」或「輸電地下電 纜裝修」技術士證者,加計筆試總分:乙級 15%、丙級 5%。 |
班 別 | 證照種類及加計標準 |
四、變電設備維 護養成班 | 1.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變電設備裝修」技術士證者,加計 |
五、電機運轉維 護養成班 | 1.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工業配線」、「室內配線(屋內線 |
六、電機維護養 成班 | 持有下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任一類別證照或電匠資格者,加計 |
七、儀電運轉維 護養成班 | 1.持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數位電子」、「電力電子」、「工 |
八、機械運轉維 護養成班 | 持有下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一者,加計筆 |
九、機械維護養 成班 | 持有下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術士證之一者,加計筆試總分 |
十、起重技術養 成班 |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取得下列任一起重機操作人 |
十一、電銲技術 養成班 | 具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頒發下列電銲操作證照之任一類別 |
備註:持有上列各班別多項證照者,以其中一項證照擇優加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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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班初(筆)試科目、錄取名額及工作性質: 一、配電線路維護養成班(104 名):
筆試節次、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40 名 | 北區各區營業處 | 擔任配電線路之裝設、維 |
中區 23 名 | 中區各區營業處 | ||
南區 33 名 | 南區各區營業處 | ||
東區 6 名 | 東區各區營業處 | ||
馬祖 2 名 | 馬祖區營業處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分區報名,各區分 | 各區分別依訓練總成績高低 |
|
二、配電線路施工技術養成班(60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20 名 | 桃園區營業處 | 擔任配電外線工程施工,從 |
中區 20 名 | 台中區營業處 | ||
南區 20 名 | 高雄區營業處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分區報名,各區分 |
|
|
三、輸電線路維護養成班(17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4 名 | 北區各供電區營運處 2 名 | 擔任輸電線路(含地下電 |
中區 9 名 | 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5 名 | ||
南區 3 名 | 南區各供電區營運處 1 名 | ||
東區 1 名 | 花東供電區營運處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分區報名,各區分 | 各區分別依訓練總成績高低 |
|
四、變電設備維護養成班(18 名):
筆試節次、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10 名 | 北區各供電區營運處 8 名 | 一、 供電區營運處: |
中區 1 名 | 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 ||
南區 5 名 | 南區各供電區營運處 4 名 | ||
東區 2 名 | 花東供電區營運處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分區報名,各區分 | 各區分別依訓練總成績高低 |
|
五、電機運轉維護養成班(33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10 名 | 燃料處 1 名 | 一、燃料處: |
中區 15 名 | 中區各水、火力發電廠 12 名 | ||
南區 4 名 | 南區各水、火力發電廠 3 名 | ||
澎湖 2 名 | 尖山發電廠 | ||
金門 1 名 | 塔山發電廠 | ||
馬祖 1 名 | 馬祖區營業處珠山發電廠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分區報名,各區分 | 各區分別依訓練總成績高低 |
|
六、電機維護養成班(9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8 名 | 電力修護處 | 1. 擔任本公司各型發電廠、變電 |
中區 1 名 | 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1.依筆試成績高低通知參加複試(含實作測試)。 |
|
七、儀電運轉維護養成班(10 名):
筆試節次、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5 名 | 核能發電處非破壞檢測隊 1 名 | 一、核能發電處非破壞檢測隊: |
中區 3 名 | 中區各水、火力發電廠 1 名 | ||
南區 2 名 | 核能發電處非破壞檢測隊 1 名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分區報名,各區分 | 各區分別依訓練總成績高低 |
|
八、機械運轉維護養成班(38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12 名 | 核能發電處非破壞檢測隊 1 名 | 一、核能發電處非破壞檢測隊: |
中區 16 名 | 中區各水、火力發電廠 12 名 | ||
南區 3 名 | 核能發電處非破壞檢測隊 1 名 | ||
東區 4 名 | 東部發電廠 | ||
金門 1 名 | 塔山發電廠 | ||
馬祖 2 名 | 馬祖區營業處珠山發電廠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分區報名,各區分 | 各區分別依訓練總成績高低 |
|
九、機械維護養成班(16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14 名 | 電力修護處 | 1. 擔任本公司各型發電廠、變電 |
中區 2 名 | 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1.依筆試成績高低通知參加複試(含實作測試)。 |
|
十、起重技術養成班(8 名):
筆試節次、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6 名 | 北區各核能發電廠 2 名 | 一、核能發電廠: |
中區 2 名 | 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1.分區報名,各區分別依筆試成績高低順序通知 |
|
十一、電銲技術養成班(12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9 名 | 北區各核能發電廠 1 名 | 一、核能發電廠: |
南區 3 名 | 南區各火力發電施工處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1.分區報名,各區分別依筆試成績高低通知參加 |
|
十二、化學工程養成班(7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6 名 | 環境保護處 1 名 | 一、環境保護處: |
中區 1 名 | 通霄發電廠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依筆試成績高低通 | 依訓練總成績高低及志願順 |
|
十三、土木工程養成班(23 名):
筆試節次、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7 名 | 北區各供電區營運處 3 名 | 一、供電區處、輸變電工程單位 |
中區 6 名 | 台中供電區營運處 1 名 | ||
南區 8 名 | 南區各供電區營運處 6 名 | ||
東區 2 名 | 花東供電區營運處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分區報名,各區分 | 各區分別依訓練總成績高低 |
|
十四、綜合業務養成班(60 名):
筆試節次、 科目與配分 | 錄取名額 | 分 發 本 公 司 單 位 | 結訓後擔任工作性質 |
1.共同科目 | 北區 25 名 | 本公司各區營業處、供電區 | 從事各區營業處服務櫃台、 |
中區 15 名 | |||
南區 17 名 | |||
東區 2 名 | |||
馬祖 1 名 | 馬祖區營業處 | ||
備註(錄取及 分發方式) | 分區報名,各區分 | 各區分別依訓練總成績高低 |
|
肆、初(筆)試及複試:
一、初(筆)試:
(一)日期:101 年 4 月 15 日(星期日)
試場分設台北、台中、高雄、花蓮四個考區。
(二)加計總分:
1.原住民族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員,其初(筆)試總分另予加計 15%
後列計;同時具有上述二種身分者,仍以一種身分加計。
2.報考有證照加分班別者,如持有指定之證照,依各該班別說明加計筆試總分。
二、複試:
(一)查驗證件(各班別)
(二) 體能測驗及現場測試(各班別):
受測項目詳如下表,任何一個項目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報考前請注意各班
別所規定之體能測驗與現場測試項目審慎選擇。
項目 | 施測簡述 | 合格標準 | 須受測班別 |
1. 綜合體能測 驗 |
交互蹲跳 | 40 秒 內 |
第一至十三班 |
2. 單槓引體向 上測驗 | 上槓後,以「鐵槓高於頭頂,引體 |
3次 |
第一至十一班 |
3. 現場適應性 模擬 (上下鷹架) | 1.爬上4公尺高之鷹架,繞行一圈後 | 3分鐘內 |
第一至十三班 |
4. 識圖、辨色 實作模擬 (接線操作) | 1.依指示辨別導線顏色。 |
2 分鐘內 正確完成 |
第一至十三班 |
5. 辨識設備標 示牌 | 1.依指示於距離4公尺處分別以左 |
3 分鐘內 正確完成 |
第一至十三班 |
2.綜合業務養成班施測方式同上, | 1.5 分鐘 |
第十四班 | |
6. 高處垂吊物 品 | 1.在距樓板約20公尺高處徒手以繩 |
3 分鐘內 正確完成 |
第一至十一班 |
7. 負重行走 | 1.負重30公斤,步行50公尺。 | 1 分鐘內 | 第二班 |
備註: *:第六、九、十、十一班須另參加實作 測試。 |
(三) 實作測試:
「六、電機維護養成班」、「九、機械維護養成班」、「十、起重技術養成
班」、「十一、電銲技術養成班」須另參加各班指定之實作測試項目,其總
成績按筆試 60%及實作測試 40%列計。
項目 | 試題簡述 | 須受測班別 |
1.機電基本 | 試題1.PVC電線裁剪及剝皮(40%) | 六、電機維護養成班 |
試題2.手工鋸鋸斷厚鋼板(60%) | ||
2.起重基本 | 試題1.枕木堆疊(30%) | 十、起重技術養成班 |
試題2.鐵管綑綁及肩扛行走(30%) | ||
試題3.吊掛馬達-泵組(40%) | ||
3.電銲基本 | 試題:薄板有墊板平銲對接(100%) | 十一、電銲技術養成班 |
(四) 口試(各班別)
伍、訓練及僱用:
一、訓練:
(一)訓練期間:課程及實習訓練,以及工作訓練期間合計 1 年。
(二)訓練期間待遇: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每月支給生活津貼 20,000 元。工作訓 練期間比照評價 5 等 1 級支給待遇(目前為月支 27,040 元)。
二、僱用與待遇:
正式僱用後按規定支給評價 6 等 1 級薪給(目前為月支 30,420 元)。
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養成班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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